⒈ 唐时给事中,宋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称“缴还”。
⒉ 交还。
⒈ 唐 时给事中, 宋 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称“缴还”。
引《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元年》:“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还詔书;中书舍人缴还词头,盖自 弼 始也。”
⒉ 交还。 《东周列国志》第八七回:“三日之后,先生遽向 孙宾 索其原书。
引宾 出诸袖中,缴还先生。”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〇八回:“上面便説这边揑报灾情,擅动公款,勒令缴还。”
⒈ 交还。
引《三国演义·第二回》:「据汝害民,本当杀却;今姑饶汝命。吾缴还印绶,从此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