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鉴核”。
⒉ 审察并核定。
⒈ 亦作“鉴核”。审察并核定。
引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关于<子见南子>》附文四《教育部朱参事及山东教育厅会衔呈文》:“谨根据原呈所控各节,将调查所得情形,连同《子见南子》剧本,会衔呈复,恭请钧部鉴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
⒈ 鉴察核定。通常用于公文中对上级机关或首长的期望及目的语。也作「鉴核」。
1、除职队各长官当经面饬严密检查防范外,即请钧部鉴核,可否通传京外各队之处,即乞酌夺施行。
2、为沥陈钟鼓二楼妨碍交通,应行提前拆除之情形是否可行,请鉴核示遵。
3、惟是沪地樽俎,三度周旋,此番在职,事务尤繁,责任尤重,经过情形,有不得不据实陈明仰求鉴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