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法律和判例。补充成文法律的犹太口传法律或成文和口传法律的总称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说明的总体。
英code and case law; Halakah;
⒈ 法律条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的正文,例是补充律文之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
引明 沉鲸 《双珠记·协谋诬讼》:“依律例,为犯魁。”
清 王韬 《变法自强》中:“律例为服官出使之必需,小之定案决狱,大之应对四方,折衝樽俎。”
瞿秋白 《文艺杂著续辑·王道诗话》:“虐政何妨援律例,杀人如草不闻声。”
⒉ 犹规律。
引清 张鹤龄 《文敝篇》:“考西人文法之书……区分文字,凡为九等。虚实动静,联属统系,各有律例。”
胡适 《实验主义》一:“以前崇拜科学的人,大概有一种迷信,以为科学的律例都是一定不变的天经地义。”
⒈ 有关刑法的正条和例案。
例如:「大清律例」。
1、当人故意违背神的律例,典章,就是亵渎神的名。
2、如典商店伙人等图盗货物,或先有亏短,因而放火故烧者,即照放火故烧自己房屋,盗取财物,及凶徒图财放火,故烧人屋各本律例从重问拟。
3、你能三元及第,高中状元,必然也是熟读魏国律例的,当知晓按魏国律,父子、翁婿、叔侄等五服以内的亲眷,是不得同知一州,同处一部,同列部卿以上官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