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政务简易的一般县分。汉代县治以政事繁简分剧县、平县。
⒈ 指政务简易的一般县分。 汉 代县治以政事繁简分剧县、平县。
引《后汉书·安帝纪》:“自非父母丧无故輒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