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送亲属去当人质。
引《晋书·石勒载记上》:“王师退还, 河 北诸堡壁大震,皆请降,送任于 勒。”《资治通鉴·魏明帝景初二年》:“﹝ 公孙渊 ﹞復遣侍中 卫演 乞克日送任。”胡三省 注:“送任,谓送质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