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继承前业,发扬光大。
引《文选·卢谌<赠刘琨>诗》:“濬哲惟皇,绍熙有 晋。”李善 注:“《尔雅》曰:‘绍,继也。’又曰:‘熙,兴也。’”
1、如《宋会要辑稿》所记,宋徽宗政和三年鄂州司法参军陈有声“降一资”,等等。
2、绍熙元年,诏湖广总所将见行及桩贮新旧会取数,仿行在例立界收换。
3、北宋嫌名‘弘’等皆不避,‘敦’、‘祯’均缺末笔,‘旷’、‘广’不避讳,自避讳看似南宋绍熙间所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