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全家脱漏户籍。
引《唐律·户婚·脱户》:“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长孙无忌 疏议:“率士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六年》:“六月庚午, 辽主 命诸路检校脱户,罪至死者原之。”《元典章·刑部八·禁诱略》:“此等多系南人,终恐不能安居,一旦流移四方,徒令有司受脱户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