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在已入籍或所规定的土地数目之外另占有的田地,是不纳租赋的隐匿田。
引《新唐书·食货志一》:“开元 八年,监察御史 宇文融 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復五年。”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七:“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以其餘为羡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