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十六国、东晋、南北朝时,各族统治者将所虏之民户配置各地,归军队管辖,称营户。
⒈ 十六国、 东晋、南北朝 时,各族统治者将所虏之民户配置各地,归军队管辖,称营户。
引《宋书·沉庆之传》:“庆之 前后所获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
《魏书·高祖纪上》:“沃野、统万 二镇 敕勒 叛,詔太尉、 陇西王 源贺 追击,至 枹罕,灭之,斩首三万餘级;徙其遗迸於 冀、定、相 三州为营户。”
《资治通鉴·晋安帝义熙元年》:“益州 营户 李腾 开城纳 纵 兵,杀 璩 及弟 瑗,灭其家。”
胡三省 注:“民有流离逃叛分配军营者为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