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盐税的额数。
引《宋史·食货志下三》:“皮公弼 盐法,酌前后两池所支盐数,岁以二百三十万緡为额。”《元史·食货志四》:“每年以 河间 盐,令有司於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