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审议并驳正。
引《后汉书·鲁恭传》:“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復讞正。”宋 文同 《谢提刑张郎中》:“朝廷之虑者实在乎远方,郡县之失者恐失乎中典,当从讞正,乃属贤明,嘉命初闻,舆情已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