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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续用他人原韵或题意唱和。
引《新唐书·刘太真传》:“德宗 以天下平, 贞元 四年九月,詔羣臣宴 曲江,自为诗,敕宰相择文人賡和。”明 李唐宾 《梧桐叶》第一折:“云英,你是裙釵女流之辈,何故賡和他人词章?岂不出丑。”清 褚人穫 《坚瓠二集·僧妓相讥》:“苏东坡 与僧 佛印 、妓 琴操,每相往来,饮酒賡和。”陈夔龙 《梦蕉亭杂记》卷二:“诗载 松寿堂 《大梁集》中,賡和者廿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