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本指”。亦作“本恉”。
⒉ 原意。
⒊ 主旨。
⒈ 亦作“本指”。亦作“本恉”。
⒉ 原意。 《史记·张耳陈馀列传》:“﹝ 泄公 ﹞问 张王 果有计谋不。
引高 ……具道本指所以为者王不知状。”
汉 蔡邕 《月令问答》:“前儒特为章句者,皆用其意传,非其本旨。”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皆由为政不能节之,遂使非法之寺,妨民稼穡,无业之僧,空国赋算,非大觉之本旨也。”
宋 陆游 《跋南城吴氏社仓书楼诗文后》:“人不可知,吝则嗇出,贪则渔利,怠荒则废事……惟学则免是三者之患,而社仓虽百世可也。此吾兄弟之本指。”
清 李慈铭 《王选<续古文辞类纂>跋》:“姚氏 之书,本不必续者也……盖自为一家之学而已,非甄综古人也。祭酒乃自 乾隆 至 道光 已得三十九家,非 姚氏 之本恉矣。”
章炳麟 《文学说例》:“前世著述,其篇题多无义例……穿凿者或因缘生义,固无当於本恉也。”
郭沫若 《文艺论集续集·孤鸿--致成仿吾》:“如他不赞成早期的政治革命之企图,我觉得不是 马克思 的本旨。”
⒊ 主旨。
引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一篇第二章第四节:“‘从容中道’,这就是《中庸》的本旨。”
⒈ 原有的或主要的宗旨、意向。
例如:「该校教育的本旨在培养国小师资。」
近原意
1、玄奘认为此经在国内虽已有译本,但容量不全,误漏甚多,如果选译,难免阉割原文,有失本旨。
2、一概以美人香草解之,殊乖本旨。
3、另外,逃税罪罪状的重新设计使得人们重新审视逃税行为的本旨等问题,因此,逃税罪罪状的新设计是刑事立法史上里程牌式的标志并非是“过誉”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