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罪。
引《孔子家语·正论》:“晋 邢侯 与 雍子 争田, 叔鱼 摄理。罪在 雍子 ; 雍子 纳其女於 叔鱼,叔鱼 弊狱 邢侯。”南朝 梁 沉约 《立左降诏》:“罚罪之奏,日闻於早朝;弊狱之书,亟劳於晏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