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抄札”。
⒉ 查抄没收。
⒈ 亦作“抄札”。查抄没收。
引《元典章·刑部五·烧埋》:“原抄扎人口内有苦主之家……烧埋银五十两就便给付苦主收管外,无苦主之人不须徵埋,所据原抄札到官各家财产等物,尽行分付原主收係宁家。”
《水浒传》第五八回:“把 慕容 知府一家老幼尽皆斩首,抄扎家私,分俵众军。”
《警世通言·乔彦杰一妾破家》:“兇身俱已身死,将家私抄扎入官。”
⒈ 搜查没收。也作「抄札」。
引《水浒传·第二二回》:「但犯罪责,轻则刺配远恶军州,重则抄扎家产,结果了残生性命。」
《清平山堂话本·错认尸》:「凶身俱以身死,将家私抄扎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