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越出本分。如越职、越权等。
引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一·考官争席》:“凡词林五品以下,俱论科不论官,况一官而搀越前辈乃尔,岂 钱 以鼎甲重耶?则 涂 亦鼎甲也。”清 李渔 《玉搔头·分任》:“从今以后,各有所司,不劳搀越。”陈炽 《税则》:“税则者,国家自立之权也,非他国所得把持而搀越者也。”
⒈ 超越本分。
引《三国演义·第五六回》:「丞相锦袍,合让俺外姓先取,宗族中不宜搀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