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正式法令或文书上有关负责人在正职人员签署之后连同签署,谓之副署。
⒈ 正式法令或文书上有关负责人在正职人员签署之后连同签署,谓之副署。
引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关于南北议和的清方档案》:“如曰对於人民负责任,则拒絶副署,又未免侵犯神圣矣。”
周恩来 《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红军的组织与训练》:“党代表名称应立即废除,改为政治委员,其职务为监督军队行政事务,巩固军队政治领导,副署命令等。”
⒈ 在文件上签章,表示代发布文件人负责任的行为。通常指内阁首长代元首负责的行为。
1、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长吟抒怀追缅范敬宜。
2、一个副署无效。文件可能已被改动。
3、充当独立代理的第三方的法律公司受严格的让渡条款控制,并由申请人同意和副署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