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称巡抚从三品为大都宪。
⒈ 明 代称巡抚从三品为大都宪。
引清 梁章鉅 《称谓录·巡抚·大都宪》:“李日华 《官制备考》:‘巡抚从三品称大都宪、大宪臺、大柱国。’案 李日华 明 人,此盖 明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