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府中的小吏。
引清 冯桂芬 《与许抚部书》:“漕利归於州县者十二三,归於丁胥吏役者十七八。”清 冯桂芬 《江苏减赋记》:“从此小民完十分之赋,国家收七分之漕,包欠之丁胥,惯欠之绅衿,捏欠之州县,永享此三分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