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行政、立法、司法权各由彼此独立的部门行使的原则。
英separation of powers;
⒉ 中央政府与各省之间权力分开的原则。
英division of powers;
⒈ 分散权力。
引《后汉书·陈王传论》:“故推 卓(董卓 )不为失正,分权不为苟冒,伺间不为狙诈。”
唐 李观 《上宰相安边书》:“兵有专制则毕力,将无分权则成功。”
陶菊隐 《记者生活三十年》第二章:“袁(袁世凯 )把他们打入冷宫后,他们又改而提倡地方分权的联治主义。”
⒈ 政府中不同性质的统治权功能的分离,称为「分权」。如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分由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反集权
1、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权利。
2、第二,将船长、机长那样的紧急处分权,也赋予医院院长。
3、因此,科学合理的民事撤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