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逃亡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府的产业。
引明 顾起元 《客座赘语·条编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应天 五府州为 兴王 之地,民产免租,官产减租之半。官产者,逃絶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
⒈ 公家的产业。
例如:「私自伐木,便是破坏官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