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故意杀害(区别于‘误杀’)。
⒈ 法律用语。谓故意杀害。与“误杀”相对。
引唐 白居易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鬭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元史·刑法志四》:“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老残游记》第十六回:“既杀公公,总是个凌迟!你又何必坐成个故杀呢?”
⒈ 法律上指故意杀人。
例如:「虽然他辩称是自卫,但经过现场研判,法官仍判定他犯故杀之罪。」
1、无故杀我,又抢我钗珥,我已告过阎王,命二鬼吏伴我来取命,你反念阿弥陀佛讲和;今宜讨财帛与我并打发鬼伎,方与私休,不然再奏天曹,定来取命。
2、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
3、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