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南唐·李后主于佛前燃灯,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判处死刑,故称。
⒈ 亦作“决囚灯”。 南唐 李后主 于佛前燃灯,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判处死刑,故称。
引元 韦居安 《梅磵诗话》卷中:“曾景建 《金陵百咏·决囚灯》诗云:‘五详三覆始施刑,明灭兰膏岂足凭。可惜当年杀 严续,无人为益决囚灯。’序云:‘ 后主 听死囚,然佛灯决之。囚家赂左右窃益膏油,輒得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