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捕捉诛戮。
引《汉书·王尊传》:“﹝ 长安 宿豪大猾﹞皆通邪结党,挟养姦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更数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讨, 尊 以正法案诛,皆伏其辜。”《后汉书·周举传》:“宜密严勑州郡,察彊宗大姦,以时禽讨。”《三国志·蜀志·先主传》:“非 大舜、周公、朱虚、博陆,则不能流放禽讨,安危定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