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满足有权势的人的性欲为手段变相进行的贿赂。
1、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
2、首先,从法律观念看,“性贿赂”问题的实质在于有人无视法纪,利用职权胡作乱为。
3、因此,通过国家刑罚权从严治理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是国家对公民应有承诺的兑现,瞻前顾后且应对不及的性贿赂犯罪化进程将会给民众带来失望而非认同。